内容摘要:“私房钱”是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积攒下来的财物。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管理家庭财产的方法有很多,有的是夫妻共同来管理,有的是约定交给夫妻一方管理,但是现实中,未“掌握财政大权”的一方,常常会设“小金库”、存“私房钱”,认为只有掌握了“活动资金”,才能在关键时刻“方便自己使用”。那么,“私房
“私房钱”是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积攒下来的财物。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管理家庭财产的方法有很多,有的是夫妻共同来管理,有的是约定交给夫妻一方管理,但是现实中,未“掌握财政大权”的一方,常常会设“小金库”、存“私房钱”,认为只有掌握了“活动资金”,才能在关键时刻“方便自己使用”。那么,“私房钱”姓“私”吗?“私房钱”是不是就可以“独自享用”呢?
一般来说,在现代婚姻家庭生活中,私房钱一般有以下来源:一是个人婚前财产及专属收入,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瞒收入。私房钱“私”还是“公”的所有权性质,将由其来源确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❶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❷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❸ 知识产权的收益;❹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❺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❶ 一方的婚前财产;❷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❸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❹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❺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私房钱是姓“私”还是姓“公”的所有权,要根据其来源确定。其来源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的规定,尽管由一方占有,其性质仍属“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来源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的规定,尽管有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其性质也是属“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所有。故“私房钱”所有权可“私”可“公”,也可能是“公私混同体”。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私房钱”只是一种财物,但其所有权可能为“私”,也可能为可“公”,也可能是“公私混同”,故对其能否由占有者独立处分取决于“私房钱”所有权的性质。
私房钱姓“私”或者是“公私混同”中属于“私”的部分,原则上由所有者“依法”独立处分。其处分活动应当遵循《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基本要求,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私房钱”性质如果属“公”,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其处分并不能由占有者独立自由行使。姓“公”的私房钱,尽管由夫妻一方私下“直接占有”,另一方仍然对其享有同等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就是说,私房钱占有者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以及另一方对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占有者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另一方有权对“私房钱”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的私房钱,其所有权由其来源确定。其占有者并不能随心所欲、随意处分。所以,夫妻双方应该坦诚交流,与其费尽心思经营私房钱,不如用心经营婚姻感情。这样,幸福家庭才能长久。